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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郭崇俊与聂显丹民间借贷纠纷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12执379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郭崇俊与被执行人聂显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12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聂显丹已将执行款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郭崇俊,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12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聂显丹交纳,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12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