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4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安小英申请执行马卫星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小英,马卫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93号申请执行人:安小英,女,汉族,1974年7月4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住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电信东区9号楼2单元302室,联系电话:1336928****被执行人:马卫星,男,汉族,1981年5月29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楼坪管委会赵家湾村,联系电话:139921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小英与被执行人马卫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安小英于2017年8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该撤回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