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26执恢2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孙满伏与孙建宁、孙自信财产损坏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满伏,孙建宁,孙自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恢209号之一申请人孙满伏,男,1954年6月10日出生,高中文化,住蒲城县兴镇桑楼村2组,农民。被执行人孙建宁,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住蒲城县兴镇桑楼村2组,农民。被执行人孙自信,又名孙兔娃,男,1926年5月13日出生,住蒲城县兴镇桑楼村2组,农民,系孙建宁之父。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渭中法民终字第9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所确定本次执行标的为案款10885.04元及利息22588元(算至2017年8月7日)、执行费350元共计33823.04元。在执行中,权利人孙满伏主张28000元,其余部分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孙建宁已履行案款28000元及执行费35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渭中法民终字第9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军洲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唐树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