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1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秀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志强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艳,张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1执223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艳,女,汉族,职业无,现住肇州县肇州镇。被执行人张志强,男,汉族,职业个体,现住肇州县肇州镇。本院依据肇州县人民法院(2017)黑0621民初57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秀艳与被执行人张志强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债款。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不需要法院执行,执行费66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肇州县人民法院(2017)黑0621民初5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立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立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