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邱晶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邱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执310号申请执行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岳斐,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邱晶,女,汉族,1984年12月6日生,住江苏省,系镇江新区丁卯浪迹感玩具批发部业主,经营地址镇江市丁卯桥路269号镇江义乌小商品城B1-239、B1-241号“哈利山姆品牌童装平价店”。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邱晶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镇知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28日申请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邱晶住所地位于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镇知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由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东晖审判员 易小辉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余承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