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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3民初2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XX干与孙玉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干,孙玉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3民初2785号原告:XX干,男,汉族,1984年4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孙玉平,男,汉族,1970年8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XX干诉被告孙玉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XX干于2017年8月9日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玉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干的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干撤回对被告孙玉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XX干负担。审判员  聂新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霄亮本裁定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