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天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天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初418号原告: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法定代表人:傅亚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司湛琪,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法定代表人:罗莉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建军,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西天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法定代表人:郑国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金平、罗国妹,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天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案,原告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374元,减半收取计46687元,由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段 毅审判员 吴红龙审判员 周朝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罗 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