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徐金兰与钱柏妤、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兰,钱柏妤,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993号原告:徐金兰,女,195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军,男,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钱柏妤,女,198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蒋莹莹,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金兰与被告钱柏妤、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徐金兰于2017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金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20元,由徐金兰负担。审判员 黄 忻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林嘉瑜?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