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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3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大连衡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范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衡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范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3643号原告:大连衡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法定代表人:姜德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业伟,辽宁弘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佳,住大连市。原告大连衡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范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衡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计106.5元,由原告负担106.5元。代理审判员  李丽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