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3民初1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黄凤舞诉黄新元、赵小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凤舞,黄新元,赵小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03民初1735号原告:黄凤舞,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定华,湖南省益阳市朝阳法律服务所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黄新元,男。被告:赵小爱,女。原告黄凤舞与被告黄新元、赵小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凤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定华、被告赵小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新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凤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的租赁合同,被告黄新元、赵小爱支付租金计算至门面交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黄新元、赵小爱因违约造成的损失97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黄新元、赵小爱系夫妻关系。2012年12月9日,被告黄新元和龙桂华合伙向原告黄凤舞和夏学科承租益阳八字哨镇竹湖安置区胜利街X门面(X门面属夏学科,X门面属黄凤舞),协议期限六年(2012年12月9日至2019年元月1日)。然后龙桂华分租其X两间门面(目前龙桂华已主动停止租赁并交房),被告黄新元分租其X两间门面。2017年1月14日,原告黄凤舞要求被告交纳2017年的租金,被告赵小爱拒付租金,后原告黄凤舞申请派出所两次调解未果。2017年5月11日,被告赵小爱要求免除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农历正月共计14个月的租金,还要求补偿10000元的装修费用。依据租赁协议第三款“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租金,拖欠满一月,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处罚乙方顺延半年的租金,乙方将无条件服从”之约定,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黄凤舞的诉讼请求。被告赵小爱辩称,被告黄新元、赵小爱与朋友一起租了原告黄凤舞的门面,确实已经七八个月时间没有交租金了,但是因为当时租赁门面时被告方花去了十几万元装修费用,现在房屋租赁期限还未到期,因生意不好,被告赵小爱不想继续经营了,去年欲将门面转租给别人,但是原告黄凤舞不同意,如果要继续经营,被告赵小爱需要一年时间处理店内的货物。被告黄新元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2月9日,原告黄凤舞和案外人夏学科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被告黄新元和案外人龙桂华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甲方将位于八字哨镇新区胜利街X四间铺面租赁给乙方,租期六年(2012年12月9日至2019年元月1日,2013年元月1日之前的时间作为乙方装修日,不计算租金),原告黄凤舞所有的102B-104B三间铺面第一年和第二年租金均为18000元,从第三年起,每年在先年租金的基础上上浮15%(由第一年至第六年分别为18000元、18000元、20700元、23800元、27380元、31480元),第一年租金在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以后每年在当年的元旦之日一次性付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每次交付,甲方均开具收据为证。乙方拖欠满一月,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处罚乙方顺延半年的租金,乙方将无条件服从),协议期间乙方不得擅自将门面以任何形式理由整体转租或部分分租给他人(如有特殊原因,不得不转租或分租第三方,由乙方负责另付10000元押金作为第三方的信誉金交付甲方,并督促第三方与甲方完成签订第二协议),不得擅自中途改变服饰经营性质,双方不得中途毁约,甲方强行毁租,乙方有权置之不理并诉诸法院,乙方强行毁租,须补偿甲方顺延一年的租金(以相应年份租赁价核算)等。被告黄新元与赵小爱系夫妻关系,合同签订后,被告黄新元实际租赁了原告黄凤舞所有的X两间铺面,并对铺面进行装修,由被告赵小爱经营“忘不了”服饰。被告黄新元、赵小爱已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黄凤舞交纳了四年的房屋租金,从2017年1月1日起被告赵小爱以店内生意不好不想继续经营,原告黄凤舞不同意转租为由至今未交纳第五年的租金18253元(27380元÷3间门面×2间门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关系。依据《房屋租赁协议》约定,被告黄新元、赵小爱应在2017年1月1日向原告黄凤舞交纳第五年的租金18253元,经原告黄凤舞多次催收后至今仍未交纳,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故对原告黄凤舞要求解除与被告黄新元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租赁协议解除后,被告黄新元、赵小爱还应按照《房屋租赁协议》的约定向原告黄凤舞支付租从2017年1月1日起至返还房屋交付之日止按照年租金18253元计算的租金,经计算,截至2017年7月31日止应支付租金12169元。对原告黄凤舞要求被告黄新元、赵小爱支付因违约造成的损失97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黄凤舞并未提供损失的相关证据,《房屋租赁协议》中对违约金的约定也不明确,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黄凤舞与被告黄新元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二、被告黄新元、赵小爱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黄凤舞房屋租金12169元,并支付从2017年8月1日起至房屋交付之日止按照年租金18253元计算的房屋租金;三、驳回原告黄凤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黄凤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留永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 华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