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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作先申请执行赵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17)川1028执31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作先,赵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316号申请执行人:陈作先,女,195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被执行人:赵龙,男,198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富顺县人。申请执行人陈作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8民初34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龙支付其各项损失13812.7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龙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证券、工商登记进行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受偿。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案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陈作先,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计大姝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耿征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