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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1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曾祥泉与何发德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祥泉,何发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1983号申请执行人:曾祥泉,男,1953年2月16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何发德,女,1952年5月15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祥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发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将种植于重庆市永川区陈食办事处陈青桥村下官田坝村民小组杨家院子的7拢竹子砍伐后清理干净,并将竹子占用的林地交还申请执行人曾祥泉。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5民申96号案件中所涉及,且该案尚在审理之中。被执行人何发德申请中止本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曾祥泉则认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2017)渝05民申96号案件审理完毕后再对本案继续执行为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余 斌代理审判员 晏 斌代理审判员 王伟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小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