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行审字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白山市新鑫阳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白山市新鑫阳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602行审字79号申请执行人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戴振华,系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春燕,女,1986年2月14日生,汉族,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供水管理处科员。被执行人白山市新鑫阳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白山建责污排费通字【2016】第002号《责令限期缴纳污水处理费通知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6年9月1日申请执行人作出白山建责污排费通字【2016】第002号《责令限期缴纳污水处理费通知书》该《通知书》认定,被执行人从2012年1月9日至2015年12月8日累计欠缴污水处理费10814.72元,并于2016年9月1日送当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缴纳义务,在申请执行人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白山市新鑫阳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在工商局注销登记,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白山市新鑫阳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者,申请执行人在送达催告时白山市新鑫阳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地址已由他人取代其他经营方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白山市新鑫阳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在工商局注册登记,行政相对人应为经营者本人。申请执行人的《通知书》认定的相对人为白山市新鑫阳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是错误的,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白山市新鑫阳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者,导致送达主体错误,应视为《通知书》未送达,未送达的文书不生效,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贵群审判员 李 丹审判员 花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鑫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