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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7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刘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刘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7527号原告: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街173-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0854052K。法定代表人:房英强,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滔滔,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力,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刘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缴纳93元,由原告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晋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谭诗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