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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1行终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邓翔、广州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翔,广州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71行终8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翔,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公安局,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杨XX,局长。委托代理人:罗煜,该局民警。委托代理人:李文宝,该局民警。上诉人邓翔因诉被上诉人广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16)粤7101行初2173号行政裁定,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2016年8月l、8、15日分别收到原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1、本人电话153××××8135在2016年5月18、19、20号总共打了多少次122报警电话,记录何事,转到何处,出警情况,处理结果;2、本人电话153××××8135在2016年6月28,29,30号总共打了多少次122报警电话,各记录何事,转到何处,是否出警,处理结果。3、公民122报警,一般在多长时间内出警,如不出警怎样向报警人说明?4、公交司机开车时,是否要系安全带,是否要关好车门起步,如果不系安全带,不安(关)好车门起步,报警核实后公安机关会如何处理处罚。5、公民到区级交通警察支队信访的,要求书面回复的是否应书面回复?6、公开我分别到广州市黄埔区、海珠区交通警察支队信访内容,要求书面答复,他们是否有权并应当书面答复。如果他们无权,哪一部门书面答复”等信息。被告2016年8月15日作出穗公政务公开依申复[2016]第80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答复如下:一、关于“本人电话153××××8135在2016年5月18、19、20号共打了多少次122报警电话,记录何事、转到何处、出警情况、处理结果”、“本人电话153××××8135在2016年6月28、29、30号共打了多少次122报警电话、记录何事、转到何处、出警情况、处理结果”的信息。经审核,因“122接处警记录”是记录公安机关接处警的内部流程,不对外产生效力,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任何影响,与您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二、关于“公民打122报警,一般在多长时间内出警,如不出警怎样向报警人说明”的信息,请您自行查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三、关于“公交司机开车时,是否要系安全带,是否要关好车门起步,如果不系安全带,不关好车门起步,报警核实后公安机关会如何处理处罚?”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九)项等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请您自行查阅。四、关于“公民到区级交通警察支队信访的,要求书面回复的是否应书面回复?我分别到广州市黄埔区、海珠区交通警察支队信访,要求书面答复,他们是否有权并应当书面答复。如果他们无权,哪一部门书面答复”的信息。经审核,您申请的信息涉及信访事项,请根据《信访条例》、《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通过信访途径办理。特此告知。”同日被告向原告送达涉案答复,现原告不服,遂成本诉。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四)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本案中,原告邓翔申请公开的第1、2项内容虽名为政府信息公开,但实质上是查阅案卷材料,申请公开的第3、4、5、6项内容是原告向被告的咨询,是要求被告为其搜集、汇总政府信息,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邓翔就此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鉴于本案已立案受理,故应对原告的起诉予以裁定驳回。原告邓翔以“工伤导致残疾,家庭困难,失业,请求免交诉讼费用”的理由申请免交本案案件受理费,经审核,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原审法院依法予以减免。上诉人邓翔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被上诉不公开的行为程序错误,使用法规法律错误,不公开的行为为违法行为。上诉人用电话153××××8135报警,即视为案件当事人,案件当事人对自己的案件报警,出警及处理结果,具有知情权、了解权。上诉人请求:1、判决被告不予公开的行为为违法行为并撤销《穗公政务公开依申复(2016)第80号》答复,重新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2、请求撤销2016粤71**行初2173号裁定,并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上诉人律师费。被上诉人广州市公安局未提供二审答辩意见。经二审审查,原审裁定查明的事实清楚并有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四)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本案中,上诉人邓翔申请公开的前两项内容需要被上诉人进行汇总和加工,上诉人认为其属于案件当事人有知情权,如其确属案件当事人,则应通过查阅案卷方式获取相应材料,而不应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申请公开的后四项内容是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咨询,实质上属于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名义咨询问题,此类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适用范围。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诉人邓翔就此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立志审 判 员 杨 芳审 判 员 石晓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魏玲英书 记 员 王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