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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81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吴国华与青铜峡市金德利酒店有限公司、贾利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华,青铜峡市金德利酒店有限公司,贾利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民初186号原告:吴国华,男,汉族,1972年9月27日出生,住青铜峡市。被告:青铜峡市金德利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职教中心北侧10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810835348507。法定代表人:贾利,公司经理。被告:贾利,男,汉族,1985年2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青铜峡市。原告吴国华与被告青铜峡市金德利酒店有限公司、贾利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吴国华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吴国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809元(缓交),减半收取计5404元,公告费600元,由吴国华负担。审 判 长  黄学东人民陪审员  唐小玲人民陪审员  吕长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马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