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8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8550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 熠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奕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