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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8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8550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 熠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奕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