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民初2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吴杰华与任丘市大友采暖设备有限公司、王维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杰华,任丘市大友采暖设备有限公司,王维,王冠林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2037号原告:吴杰华,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被告:任丘市大友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于村乡西于村。法定代表人:王维,董事长。被告:王维,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被告:王冠林,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原告吴杰华与被告任丘市大友采暖设备有限公司、被告王维、被告王冠林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吴杰华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杰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计262元,由原告吴杰华负担。审判员 张凤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韩 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