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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1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北区一木建材经营部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渝北区一木建材经营部,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1666号原告:重庆市渝北区一木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黄泥磅工业园区1幢二层。投资人:华铁力。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被告: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二层。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重庆市渝北区一木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渝北区一木建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市渝北区一木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 忻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邱晨?PAGE*MERGEFORMAT?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