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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81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德贵、黄宏涛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贵,黄宏涛,吕绍烈,蒙邦学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81刑初11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德贵,绰号“叔彪”,男,1969年6月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靖西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7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4月13日由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黄宏涛,男,1987年12月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靖西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7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4月13日由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吕绍烈,曾用名吕绍将,男,1965年6月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靖西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7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4月13日由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上列三名被告人均羁押于靖西市看守所。被告人蒙邦学,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靖西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0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4月12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靖西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刑诉[2017]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德贵、黄宏涛、吕绍烈、蒙邦学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后因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于7月24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了合议庭,于8月4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班某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自愿缴纳罚金,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所指控的一致。自2016年以来,被告人黄德贵、黄宏涛、吕绍烈、蒙邦学在靖西市中山休闲广场假山后面石桌,开设以“三公”方式进行赌博的场地,安排人员发牌、望风,然后共同从每一盘牌局中“抽水”获利。2017年2月14日14时许,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当场抓获参赌人员覃某1、李某2、黄某1、罗某、梁某、麻某等11人。被告人黄德贵、黄宏涛、吕绍烈、蒙邦学趁乱逃跑。3月6日,黄德贵、黄宏涛、吕绍烈被抓获,蒙邦学于4月1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公诉机关举出的靖西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说明,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人李某1、覃某1、李某2、农某1、黄某1、罗某、梁某、黄某2、麻某、赵某、黄某3、蒋某、马某、卢某、农某2、周某、覃某2证言,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视频截图照片,相关辨认笔录,四被告人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过法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据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被告人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德贵、黄宏涛、吕绍烈、蒙邦学等人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及便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都起主要作用,皆为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蒙邦学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德贵、黄宏涛、吕绍烈到案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自愿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观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德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二、被告人黄宏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三、被告人吕绍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四、被告人蒙邦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以上四名被告人的罚金均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审判长  潘大勇审判员  周建坤审判员  严小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 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