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四川隆昌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茗荐、余昌燕金融借款纠纷按(2017)川1028执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茗荐,余昌燕,杨述朝,钟鲆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奎林,董事长被执行人:杨茗荐,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余昌燕,女,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述朝,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钟鲆秀,女,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6年9月22日的(2016)川1028民初1335号判决,于2017年6月6日,以(2017)川1028执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杨茗荐、余昌燕的隆昌县的住房(面积99.87平方米),并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8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杨茗荐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杨茗荐所有的隆昌县住房(面积99.87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邦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马 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