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民催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湘潭市雨湖区纽斯康养生行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湘潭市雨湖区纽斯康养生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民催31号申请人:湘潭市雨湖区纽斯康养生行,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金源小区**栋***号。经营者:万艳华,职务经理。申请人湘潭市雨湖区纽斯康养生行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申请人湘潭市雨湖区纽斯康养生行于2017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湘潭市雨湖区纽斯康养生行在公示催告前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湘潭市雨湖区纽斯康养生行撤回申请。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湘潭市雨湖区纽斯康养生行负担。审判员 马勇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业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