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2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2民初933号原告高某某,男,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程度,住康乐县。被告张某甲,女,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住康乐县。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程度,住康乐县。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张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同居所生女孩高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10万元。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35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她与被告于2014年农历正月初五以乡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14年11月14日生女孩高某丙.双方同居前了解较少,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性格严重不合,导致矛盾频发。2017年农历6月25日被告去娘家至今未归。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未答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同居所生女孩高某丙(生于2014年11月14日)由原告高某某抚养,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孩子抚养费及其他费用共计22000元。二、被告的全部陪嫁物作为经济帮助费留归原告所有。三、被告自愿放弃对原告借被告娘家的13000元债权的追偿。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某甲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学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何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