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9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杨德显与北京市房山区西路街道安庄村经济联合社、北京市房山区西路街道办事处安庄村民委员会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显,杨德守,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办事处安庄村民委员会,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安庄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694号原告杨德显,男,195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杨德守,男,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办事处安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安庄村。法定代表人黄旭东,村长,被告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安庄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安庄村。法定代表人段永强,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三被告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德显撤回起诉。审判员 肖海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贾福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