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民初7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赵晨与西南财经大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晨,西南财经大学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7872号原告赵晨。被告西南财经大学。法人代表张宗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晨与被告西南财经大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晨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谭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