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执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司建国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1387号贾立英,女,1974年1月4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县××号,联系电话188××××0647司建国,男,1953年6月5日出生,住所地中华大街398号锦绣中华小区4-3-302,联系电话133××××2608崔淑兰,女,1953年9月30日出生,住所地中华大街398号锦绣中华小区4-3-302,联系电话212×××6贾立英申请司建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03民初123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贾立英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03民初123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剑骊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谭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