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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民初3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刘晓寒与邱媛、邱尔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寒,邱媛,邱尔刚,邱洁,邱婷,青岛友泰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青岛友泰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绍兴路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3867号原告:刘晓寒,女,汉族,27岁,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邱媛,女,汉族,61岁,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邱尔刚,男,汉族,68岁,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邱洁,女,汉族,62岁,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邱婷,女,汉族,59岁,住青岛市市北区。第三人:青岛友泰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闽江二路70号。法定代表人:郭可悦。第三人:青岛友泰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绍兴路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绍兴路5号甲。负责人:徐迁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寒与被告邱媛、被告邱尔刚、被告邱洁、被告邱婷、第三人青岛友泰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友泰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绍兴路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邱洁名称有误,致使被告不明确,因此,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晓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09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玉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夏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