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6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韩秀民与张青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秀民,张青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6执408号申请执行人韩秀民,男,195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富拉尔基区鑫胜食品经销处司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沿江街道。被执行人张青林,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秀民与被执行人张青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韩秀民于2017年7月17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6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张青林给付赔偿款1367.7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韩秀民与张青林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张青林已给付韩秀民613.00元,剩余款754.73元韩秀民自愿放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6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亚轩审判员 杨占录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广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