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河南金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春兰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金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张春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363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金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广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春兰,女。本院在执行河南金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春兰侵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冯华彬审判员 翟光波审判员 张高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