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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1执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与王立珠、赵文静、衡水中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1121执保269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法定代表人:付文良,职务行长。被申请人:王立珠。被申请人:赵文静。被申请人:衡水中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志海。本院在受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与被申请人王立珠、赵文静、衡水中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依据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申请2017年8月7日经指挥中心网络查控系统将赵文静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衡水分行胜利支行朝阳分理处账户62×××74存款冻结840877.97元,已冻结784.33元,轮候冻结840093.64元。XXX存款冻结840877.97元,已冻结0.31元,轮候冻结840877.66元。衡水银行胜利支行账户62×××09_1存款冻结840877.97元,已冻结18798.34元。中国银行衡水市京衡大街支行账户10×××82CNY0存款冻结840877.97元,已冻结1308.04元。中国银行衡水桃城支行账户10×××80CNY0存款冻结840877.97元,已冻结4927.03元。冻结日期2017年8月7日至2018年8月7日。2017年8月4日将赵文静名下车牌号为冀T×××××的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2017年8月4日至2019年8月3日。2017年8月7日经指挥中心网络查控系统将王立珠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行账户62×××10存款冻结840877.97元,已冻结1640.73元。衡水银行和平支行账户10×××11_1存款冻结840877.97元,已冻结107.05元。衡水银行胜利支行账户62×××04_1存款冻结840877.97元,已冻结322.21元。中国银行衡水分行营业部账户10×××13CNY0存款冻结840877.97元,已冻结104.17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银行卡业务中心账户53×××38存款冻结840877.97元,已冻结7295.27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大庆支行账户04×××17存款冻结840877.97元,已冻结1067.71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河西支行账户04×××90存款冻结840877.97元,已冻结4297.51元。2017年8月4日将王立珠名下车牌号为京N×××××的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2017年8月4日至2019年8月3日。2017年8月7日经指挥中心网络查控系统将王立珠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河东支行账户04×××79存款冻结840877.97元,已冻结28.14元。光大银行石家庄富强大街支行账户75×××16存款冻结1.09元,已冻结1.09元。光大银行石家庄分行账户75×××58存款冻结1.09元,已冻结1.09元。中国农业银行农行北京水碓西里支行账户62×××77存款冻结840877.97元,已冻结100.52元,轮候冻结840777.45元。中国农业银行衡水分行和平支行营业室账户62×××13存款冻结840877.97元,已冻结2367.69元,轮候冻结2367.69元。案件保全措施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