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闫再与刘新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再,刘新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329号申请人闫再,男,1960年4月1日出生,汉族,绛县。被执行人刘新亮,男,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闫再与被执行人刘新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6)晋0826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新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新亮名下北京牌轿车(号牌为晋MC****)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冬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柳君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