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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2民初1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中锐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白耀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中锐置业有限公司,白耀辉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32民初1564号原告:四川中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支光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凤成,四川律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耀辉。原告四川中锐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白耀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知被告白耀辉下落,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周 建审 判 员  滕 艳人民陪审员  张峻卿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东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