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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执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闫团结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团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436号移送执行人上蔡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闫团结,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闫团结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祯审判员 冯华彬审判员 耿贺年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吕云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