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民申2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单缘缘、余姚市名仕幼儿园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单缘缘,余姚市名仕幼儿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申28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单缘缘,女,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余姚市小童心创意教育中心员工,住余姚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余姚市名仕幼儿园。住所地:余姚市四明西路(名仕花园内)。代表人:单缘缘。两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军,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建芬,女,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余姚市四明幼儿园工作人员,住余姚市。再审申请人单缘缘、余姚市名仕幼儿园(以下简称名仕幼儿园)为与被申请人郑建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2民终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单缘缘、名仕幼儿园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范启其审 判 员 王 丽代理审判员 张晓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雅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