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3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周金龙与王海龙、太和县瑞安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龙,王海龙,太和县瑞安运输有限公司,郭文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3336号原告:周金龙,男,199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被告:王海龙,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太和县。被告:太和县瑞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健康东路第10小学东20米处路南。被告:郭文化,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太和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3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17862653(1-1)。法定代表人:郑亚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宇,该公司员工。原告周金龙诉被告王海龙、太和县瑞安运输有限公司、郭文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周金龙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金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周金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892元,减半收取计94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永革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马伟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