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1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再辉与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再辉,杨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1民初765号原告:杨再辉,男,1967年3月28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被告:杨斌,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原告杨再辉诉被告杨斌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杨再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杨再辉诉被告杨斌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邱世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黄 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