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2执12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正平、陈玉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平,陈玉林,潘荣文,唐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2执12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正平,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被执行人:陈玉林,男,1959年1月3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潘荣文,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第三人:唐敏玲,女,壮族,1962年8月16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李正平与陈玉林、潘荣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桂0102民初38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玉林与第三人唐敏玲于1988年8月22日登记结婚,第三人唐敏玲名下位于南宁市××别墅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于2002年3月28日取得,以上财产取得于被执行人陈玉林与第三人唐敏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第三人唐敏玲因大沙田英华苑滨江别墅区107#(宗地号:5001043001)地块征收拆迁获得的补偿款5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炜明审判员 黄志国审判员 邹 靖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唐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