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2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宁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长安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宁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长安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2733号原告:成都宁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张国锋,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超,北京市天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法定代表人:徐留平。被告:长安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宝林。原告成都宁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长安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成都宁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宁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宁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长安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08元,减半收取计1104元,由原告成都宁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