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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2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韩志新与陈春艳、郭连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志新,陈春艳,郭连山,郭双,潘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2民初1272号原告韩志新,男,199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春艳,女,汉族。被告郭连山,男,汉族。被告郭双,男,汉族。被告潘小华,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志新诉被告陈春艳、郭连山、郭双、潘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志新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志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韩志新负担。审判员  白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宋成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