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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4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钱某与毛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毛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4829号原告:钱某,女,197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毛某,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原告钱某与被告毛某为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钱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江川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