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4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钱某与毛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毛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4829号原告:钱某,女,197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毛某,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原告钱某与被告毛某为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钱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江川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