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5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与孔维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孔维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5民初54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住所地:江口镇建设一路20号。负责人:温锋,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国锋,男,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柳芳,男,该行职员。被告:孔维煌,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诉孔维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孔维煌长期外出,无法联系,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木清审 判 员 莫湛慈人民陪审员 袁晓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 助理 黎耀添书 记 员 张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