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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81民初1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黄海莲与丘文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英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莲,丘文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英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81民初1750号原告黄海莲,女,193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委托代理人余社会,英德市大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丘文辉,男,199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英德支公司,地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三路义乌商贸城A区东面二楼。负责人杨英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经纬,公司员工(缺席)。原告黄海莲诉被告丘文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英德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海莲、被告丘文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海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医疗费7881.40元,费900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治疗费及复查费2000元);2、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丘文辉赔偿给原告2281.4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3日,丘文辉驾驶粤R×××××号牌小轿车在英德市百花路自西向东方向行驶至百花市场路段时,与黄海莲发生碰撞,造成黄海莲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丘文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位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保护现场、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丘文辉承担此时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海莲不承担事故的责任。因交通事故发生黄海莲被送往医院治疗产生了损失,所以,原告请求1、医疗费7881.4元;2、护理费900元;3、营养费1000元;4、交通费500元;5、后续治疗费及复查费2000元。被告丘文辉辩称,我已经与原告协商赔偿了13000元给原告儿子陆国坚,但是由于有一部分钱是打入原告住院帐号,一部分是给付现金,所以没有收条,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答辩称,本案丘文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属于免责情形,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司的诉求;护理费900元,100元/天无依据,请求法院依法核定;营养费1000元,无医嘱需加强营养不予确认;后续治疗费2000元请求法院核定;我方不承担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所产生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丘文辉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海莲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本院予以采纳。原告的损失有:1、原告住院9天的医疗费7881.40元。原告已提交证据票据,应予支持;2、原告住院9天,请求护理费900元应予支持;3、原告住院实际发生了交通费,现请求交通费500元应予支持;4、营养费1000元、后续治疗费及复查费2000元没有医嘱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7881.40元。原告请求的护理费、交通费不属交强险医疗费赔偿范围,原告没有请求在交强险伤残死亡限额中赔偿护理费900元、交通费500元,鉴于被告丘文辉无证驾驶,此款由被告丘文辉赔偿。但是,本案经调查原告儿子陆国坚,其确认在本次事故中被告丘文辉已赔偿了5500元,故在本案中原告请求的护理费900元、交通费500元及诉讼费在被告丘文辉已付款中扣减。由于原告与被告丘文辉签订的协议涉及误工、伙食费和其他费用,且保险公司没有对原告赔偿,故本院不对被告丘文辉已赔偿款作扣减。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不影响本案依法作出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英德支公司在粤R×××××号牌小轿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黄海莲7881.40元(此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53.5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海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丽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颖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