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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5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XX潮与台州市黄岩亿日模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潮,台州市黄岩亿日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5312号原告:XX潮,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台州市黄岩亿日模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6995421953,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开拓路38号。法定代表人:丁双双。原告XX潮为与被告台州市黄岩亿日模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XX潮以被告台州市黄岩亿日模具有限公司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潮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潮负担。审 判 员 方可可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王佳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