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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11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与肖水连、周分良、朱群英、黎成义、唐四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肖水连,周分良,朱群英,黎成义,唐四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11执139号申请执行人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负责人刘劲忪,任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肖水连,女,1968年9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周分良,男,1965年6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朱群英,女,1968年12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黎成义,男,1966年11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唐四芳,女,1969年11月2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与被执行人肖水连、周分良、朱群英、黎成义、唐四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211民初21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肖水连、周分良、朱群英、黎成义、唐四芳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211民初2144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晋       强审判员 陈       永       红审判员 董海涛二○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       博       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