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1行审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南宫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高文磊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宫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高文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581行审65号申请执行人:南宫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河北省南宫市东进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581MB0P580885。法定代表人张恒军,男,局长。委托代理人张长景,男,南宫市大村乡人民政府计生办主任。委托代理人丰瑞秋,男,南宫市大村乡人民政府工作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高文磊,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申请执行人南宫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高文磊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非诉执行审查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宫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南宫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对该案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非诉执行进行审查的申请。审 判 长 宋 永 谦审 判 员 贾 文 辉人民陪审员 苗振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王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