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民初1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新宁县福源超市与新宁县森昌针棉织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宁县福源超市,新宁县森昌针棉织品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8民初1445号原告:新宁县福源超市,住所地:新宁县金石镇经营者:翟秀英,女,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万塘乡。被告:新宁县森昌针棉织品经营部,住所地:新宁县金石镇凝秀社区经营者:江小妮,女,1976年10月3日出生,瑶族,户籍地为新宁县,现住新宁县金石镇商贸街。原告新宁县福源超市与被告新宁县森昌针棉织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新宁县福源超市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宁县福源超市自愿撤回对被告新宁县森昌针棉织品经营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宁县福源超市撤诉。本案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计110元,由新宁县福源超市负担。审判员 谭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将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