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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催80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哈尔滨国鼎经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哈尔滨国鼎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6民催80007号申请人:哈尔滨国鼎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新区景江西路立特商业1栋5层5号。法定代表人:赵俊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春晶,员工。申请人哈尔滨国鼎经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5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哈尔滨国鼎经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宣告编号为00100062/24920102、出票日期2016年11月14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5月14日、付款人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营业部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00100062/24920102、票面金额3000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哈尔滨国鼎经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哈尔滨国鼎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姚金发审 判 员  石鑫润代理审判员  刘明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