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财保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翠青、申软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翠青,申软平,范德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财保284号申请人:李翠青,女,195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申请人:申软平,女,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申请人:范德志,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李翠青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申软平、范德志在济源拜尔建材有限公司的XX万元股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申软平、范德志在济源拜尔建材有限公司的XX万元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李翠青垫付,待审理后确认。逾期不起诉,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卫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