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2执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陈登明、李荣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登明,李荣建,陈幼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2执1378号申请执行人:陈登明,男,198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被执行人:李荣建,男,196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被执行人:陈幼兰,女,196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申请执行人陈登明与被执行人李荣建、陈幼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2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李荣建、陈幼兰所有的53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荣建、陈幼兰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周丽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