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30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2017)黔2730执302号贵州龙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罗祥禄、姜发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龙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发瑞,罗祥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30执302号申请人:贵州龙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龙里县冠山街道环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0969640-0。法定代表人王强,系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明银,女,1969年4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龙里县人,住龙里县。被申请人:姜发瑞,男,汉族,1963年6月15日生,贵州省龙里县人,住龙里县。被执行人罗祥禄,男,1979年10月21日生,汉族,贵州省龙里县人,住贵州省龙里县。本院受理的贵州龙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罗祥禄、姜发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姜发瑞、罗祥禄每月支付4000元,直接打入贵州龙里农村商业银行湾寨支行账户,户名:其他款项。二、本案执行费1484.00元由被执行人姜发瑞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能按照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中审判员 江 勇审判员 张 恩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 杰 关注公众号“”